(2017)内012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海燕与张宇峰、贾兰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燕,张宇峰,贾兰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811号原告:宋海燕,现住址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卫,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宇峰,现住址呼和浩特市。被告:贾兰生,现住山西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胜男,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海燕与被告张宇峰、贾兰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宋海燕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宋海燕负担。审判员孙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温佳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