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6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马敬钧与张广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敬钧,张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306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马敬钧,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广波,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敬钧与被执行人张广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广波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17.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617.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617.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