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凤先与李倩、李文先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先,李倩,李文先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9民初279号原告李凤先,男,傈僳族,1951年6月15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委托代理人李萍,女,傈僳族,1977年7月12日生,初中文化,住武定县,系原告李凤先之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倩,女,傈僳族,1989年3月6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告李文先,男,汉族,1985年8月29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原告李凤先诉被告李倩、李文先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2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萍、被告李倩、李文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凤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拆除被告侵占的阴沟墙体(长约30多米),并恢复土地使用证图纸界定的原状。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先后建房相邻而居,2001年政府界定宗地图时,原、被告两家阴沟的间距为1.35米,近30年来相安无事。2016年初,被告家在建房及重新支砌围墙时侵占了阴沟,该阴沟长约30多米,现阴沟间距最窄处仅有0.5米,以致影响了原告家的排水、采光等正常的居住生活。在被告侵占过程中,原告方就多次规劝并予以制止,但被告家不予理睬。为此原告方请求插甸镇国土所及司法所给予解决,但被告家蛮横不讲理,拒绝拆除并恢复原状。被告李倩、李文先辩称:我没有侵占过原告家的阴沟,石脚是按照老房子的石脚砌起来的,我们不同意拆除墙体,我家砌墙的时候原告家还去看过,并没有说过什么。原告李凤先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原告身份信息;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原告家土地使用的范围及双方的四至界限;3、李文先户宗地图纸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家土地使用的范围及双方的四至界限。经质证,被告李倩、李文先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证据材料1没有异议;对证据材料2、3不予认可,认为图纸看不懂,不清楚图纸上两家阴沟1.35米是指墙体的中到中还是边到边。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1、2、3来源真实,形式合法,能够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李倩、李文先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武集用(X)字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质证,原告李凤先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证,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于2017年6月9日、9月27日到武定县插甸镇哪吐村委会康西乐村本案争议地点现场勘查笔录两份,经质证,原告对两份现场勘查笔录均无异议。根据庭审和质证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被告李倩与李文先系夫妻关系,原告李凤先户与被告李倩、李文先户相邻而居。2002年10月29日,原告李凤先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武定县人民政府颁发武集用(X1)字第X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X1-X1-X1户宗地图上显示,原告李凤先户与李新福户相邻的阴沟坐标T5至T6段间距宽1.35米。2002年10月30日,李新福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武集用(X)字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X-X-X宗地图上显示,原告李凤先户与李新福户相邻的阴沟间距宽1.35米。被告李倩系李新福孙女,现李新福已去世。2016年2月29日,被告李倩向武定县插甸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申请建房,获得插甸乡字第X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被告李倩、李文先将新房建好后,原告李凤先认为被告建房侵占了两家相邻的阴沟,影响原告家的排水,诉至本院。2017年6月9日,经本院到插甸镇哪吐村委会康西乐村本案争议地现场勘查,被告家大门外两家相邻的阴沟间距宽0.8米。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原、被告两家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宗地图显示,两家相邻的阴沟西面段间距宽1.35米,被告李倩、李文先建盖新房和院子围墙后,现两家相邻的阴沟西面段间距宽0.8米,被告侵占了两家相邻的阴沟而影响原告排水,原告李凤先要求被告李倩、李文先拆除侵占相邻阴沟的墙体,恢复集体土地使用证图纸界定间距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拆除长度仅限于两户宗地图上间距1.35米宽的阴沟段。根据两家宗地图显示,1.35米宽的阴沟段包括被告李倩、李文先户现院内与厨房相邻的西面围墙段、卫生间及大门外与路相邻的围墙。2017年9月27日,经本院到争议地现场勘查,被告李倩、李文先户与厨房相邻的西面围墙长5.76米,与围墙相邻的卫生间长3.62米,大门外与卫生间相邻的围墙长1.92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倩、李文先拆除自家院内与厨房相邻的西面围墙长5.76米、与围墙相邻的卫生间长3.62米、大门外与卫生间相邻的围墙长1.92米,共计11.3米长的围墙及建筑物,恢复武集用(X1)字第X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与武集用(X)字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两家相邻阴沟1.35米宽的间距。二、驳回原告李凤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倩、李文先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长 董建利审判员 钟凤学审判员 杜思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