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旺咩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旺咩,曾用名帅喊很,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2017年5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旺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芹、书记员明信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旺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旺咩不仅自己吸食毒品,同时在其家中多次将毒品零星贩卖给他人。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防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7年5月4日18时10分,在瑞丽市姐相乡顺哈村公所坝别村旺咩的家中将旺咩和前来购买毒品的岩某(另案处理)抓获。当场在旺咩卧室桌子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09克,以及旺咩贩卖给岩某的毒品海洛因0.12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旺咩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旺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旺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旺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旺咩不仅自己吸食毒品,同时在其家中多次将毒品零星贩卖给吸毒人员岩某。2017年5月4日18时10分,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防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姐相乡顺哈村公所坝别村旺咩的家中将旺咩和前来购买毒品的岩某(另案处理)抓获。当场在旺咩卧室桌子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09克,以及旺咩贩卖给岩某的毒品海洛因0.12克。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书证、物证: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户口证明;2、抓获经过;3搜查笔录;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5、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7、检测报告书;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四、鉴定意见;五、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旺咩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旺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旺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扣押的毒品及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人民陪审员 朱晓梅人民陪审员 周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