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智锋、温莉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智锋,温莉萍,廖哲良,曾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智锋,男。被执行号人廖雷明,男。被执行人温莉萍,女。被执行人廖哲良,男。被执行人曾细凤,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虔龙证内字第262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廖哲良在龙南县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廖哲良在龙南县的房屋三套,不动产权证号:(2017)龙南县不动产权第******号、******号、******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 钟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宋林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