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2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联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联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4176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36184938。法定代表人:田永云。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江,男,汉族,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连芳,女,汉族,公司员工。被告:肖联宏,男,生于1954年4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联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熔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雨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