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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拥军与李瑞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拥军,李瑞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民初1101号原告:陈拥军,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李瑞前,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马鞍新区。原告陈拥军与被告李瑞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拥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瑞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拥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3日,被告李瑞前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李瑞前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3日,被告李瑞前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拥军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拥军借款给被告李瑞前后,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双方虽未约定具体的借款期限,但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间内偿还,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已经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瑞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陈拥军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拥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瑞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海云审 判 员  徐 娟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记员汪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