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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恰力恨·阿克木江与马彦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恰某,马彦青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2878号原告:恰某,男,1998年6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马彦青,男,1979年6月5日,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新源县。原告恰某与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恰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恰力恨·阿克木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迎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