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恰力恨·阿克木江与马彦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恰某,马彦青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2878号原告:恰某,男,1998年6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马彦青,男,1979年6月5日,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新源县。原告恰某与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恰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恰力恨·阿克木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迎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