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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徐磊与徐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徐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3168号原告:徐磊,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徐冲,男,199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徐磊与被告徐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徐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磊负担。审判员  邓利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