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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4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良燕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良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624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周良燕,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依据(2017)川0116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移送执行周良燕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周良燕名下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被执行人还在监狱服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学君审判员  张世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丽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