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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恢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27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82年1月17日生,满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某2,女,195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区。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张某2未按照本院作出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执行款项,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