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界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界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68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界平,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常熟市。被告人王界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界平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界平于2017年5月9日18时许,在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9)焦家桥弄15号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后持椽木将被害人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界平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界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界平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界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界平与被告人王某系堂兄弟关系,2017年5月9日18时许,在常熟市董浜镇里睦村(9)焦家桥弄15号附近,因土地权属问题,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后持椽木将被害人王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2017年8月9日,被告人王界平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徐市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界平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界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屠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常熟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作案工具木头(系照片),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门诊病历,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界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界平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界平已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可酌情对被告人王界平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界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对被告人王界平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界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小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戈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