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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香花、高脏海等与邢台市旭东生猪屠宰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花,高脏海,张双巧,高浩诚,邢台市旭东生猪屠宰厂,高利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064号原告王香花,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高脏海,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张双巧,女,1947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高浩诚,男,199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丰,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旭东生猪屠宰厂,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先于村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8269446-3。法定代表人高利军,该厂厂长。被告高利军,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霞、匡蕊,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原告王香花、高脏海、张双巧、高浩诚与被告邢台市旭东生猪屠宰厂、高利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冀05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利军不服,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冀05民终161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6)冀05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原告王香花、高脏海、张双巧、高浩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香花、高脏海、张双巧、高浩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香花、高脏海、张双巧、高浩诚撤诉。案件受理费3593元,减半收取计1796.5元,由王香花、高脏海、张双巧、高浩诚负担。审 判 长  王大水人民陪审员  谷贝贝人民陪审员  陈彦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尹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