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保9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爱芬、曹洪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芬,曹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94号之四申请人:赵爱芬,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曹洪德,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申请人赵爱芬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洪德、李振梅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曹洪德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65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彦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