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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洪安付与朱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安付,朱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洪安付,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朱琨,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洪安付与被执行人朱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7)皖0311民初18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50000元,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安付申请撤销对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7)皖0311民初1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7)皖0311民初1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赵剑平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