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连晨晨与陕西新纪元印务有限公司、中共陕西省委机关第二印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晨晨,陕西新纪元印务有限公司,中共陕西省委机关第二印刷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初47号原告:连晨晨,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新纪元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信义巷5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共陕西省委机关第二印刷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信义巷**号。法定代表人:邢设利,该厂厂长。原告连晨晨与被告陕西新纪元印务有限公司、中共陕西省委机关第二印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连晨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连晨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晨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晨晨负担。审判长 张卫华审判员 胡旭辉审判员 贾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