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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连晨晨与陕西新纪元印务有限公司、中共陕西省委机关第二印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晨晨,陕西新纪元印务有限公司,中共陕西省委机关第二印刷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初47号原告:连晨晨,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新纪元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信义巷5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共陕西省委机关第二印刷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信义巷**号。法定代表人:邢设利,该厂厂长。原告连晨晨与被告陕西新纪元印务有限公司、中共陕西省委机关第二印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连晨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连晨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晨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晨晨负担。审判长  张卫华审判员  胡旭辉审判员  贾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