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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财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任向葵与王永法、陈明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向葵,王永法,陈明云,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271号申请人:任向葵,女,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申请人:王永法,男,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申请人:陈明云,女,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7134XG。法定代表人:王永法。申请人任向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永法在铜陵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1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金寒梅、郝志琦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新寇庄南街3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永法在铜陵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秉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