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亢德刚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亢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不 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282刑更4号罪犯亢德刚,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灵宝市星辰实业公司行政经理,户籍地灵宝市,现住灵宝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8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2016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6)豫128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亢德刚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亢德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豫12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亢德刚以其患有高血压病3级、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多发性脑梗死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委托洛阳东方医院对罪犯亢德刚的病情进行鉴定,洛阳东方医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鉴定,罪犯亢德刚目前病情为: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合并靶器官损害、多发性脑梗塞、颈动脉粥样硬化。2017年9月2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会诊,审核认为罪犯亢德刚的高血压经过规范治疗能达到正常血压稳定,高血压及靶器官损害程度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计生委联合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文件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保外就医条件,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规定条件。2017年9月28日,本院征求灵宝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9日回复检察建议,建议不予决定对罪犯亢德刚暂予监外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亢德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审 判 长  田伟民人民陪审员  王倩雯人民陪审员  宋新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