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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20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易卫明、戴庆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卫明,戴庆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00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二庭被执行人易卫明,男,1988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戴庆宾,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刑庭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苏0508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移送执行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仅查获被执行人戴庆宾名下有苏E×××××别克车、苏E×××××英菲尼迪车的车辆登记,但上述二辆车的去向不明。2017年9月19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向车辆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戴庆宾名下苏E×××××英菲尼迪车一辆。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易卫明罚金4000元、戴庆宾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未能实际扣押的查封车辆外,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福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