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罗振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14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振东,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振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志荣出庭支持公诉,罗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罗振东利用号码为136××××6388的手机作为联系工具,与购毒人员方某联络后,窜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盈翠花园小区门口旁边市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方某贩卖毒品4包。随后,预伏在附近的公安人员将罗振东及方某抓获,当场从罗振东身上缴获人民币600元及上述作案工具手机1台,从方某身上缴获上述毒品4包(共净重3.824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归案后,罗振东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振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振东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罗振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振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824克及作案工具手机(号码为1363112****)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妙柱连宜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