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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8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罗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684号被执行人罗孟,男,1996年12月1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刑初字第0205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孟缴纳罚金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孟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对罗孟盗窃案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刑初字第02054号刑事判决书对罗孟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献审判员 刘浩明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