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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7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7965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丹阳市国诚车业有限公司、顾国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丹阳市国诚车业有限公司,顾国平,顾玲华,陆飞鸿,陈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965号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为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79921186G。负责人:王玉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炜,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国诚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金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381794-1。法定代表人:顾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顾国平,男,汉族,1978年9月6日生,住丹阳市。被告:顾玲华,女,汉族,1978年11月8日生,住丹阳市。被告:陆飞鸿,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生,住丹阳市。被告:陈君,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生,住丹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被告丹阳市国诚车业有限公司、顾国平、顾玲华、陆飞鸿、陈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秋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戎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