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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延与苏俊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苏俊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2045号原告:赵延,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日巧,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苏俊宇,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原告赵延与被告苏俊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赵延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苏俊宇已履行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延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自主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延负担。审 判 长  梁立欣人民陪审员  罗继红人民陪审员  彭国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涓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