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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忠良、卓祥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忠良,卓祥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何忠良,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卓祥对,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何忠良与被执行人卓祥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532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网络查控等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存款、车辆、房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本院对卓祥对所持有的浙江半岛船业股份有限公司18%的股权进行了冻结,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对其进行第二次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32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