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财保19号申请人:曹某,男,1968年12月28日生,现住黑山县黑山镇。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58年6月1日生,现住黑山县黑山镇。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人曹某主张2016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王某某从其借款20万元至今未还,故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曹某己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了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0万元财产。(具体时间详见执行通知书或冻结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纪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