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系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系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许某与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告罗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许某住院医疗费78714.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20元、营养费680元、复印费30元,共计82144.67元的70%,人民币57501.27元(其中,应扣减被告罗某已付款3000元整)。并承担诉讼费1212.4元、执行费787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共计59949.6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某名下银行存款59949.6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史育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