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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执45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安居支行、随州新欣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安居支行,随州新欣农业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培树,苏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45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安居支行,住所地随县安居镇中心大道160号。负责人:孔俊,行长。被执行人:随州新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新街镇居委会二组。法定代表人:王培树,董事长。被执行人: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神农大道滨湖湾一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晓东,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培树,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苏明芹,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安居支行与被执行人随州新欣农业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培树、苏明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鄂132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培树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培树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25742.6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