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财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猫则与刘花眼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猫则,刘花眼,胡俊平,保德县华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财保196号申请人:高猫则,女,195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申请人:刘花眼,男,195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被申请人:胡俊平,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住保德县。被申请人:保德县华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林涛大道县政府背后。申请人刘花眼、高猫则因被申请人胡俊平驾驶的登记在保德县华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晋*挂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俊平驾驶的登记在保德县华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晋*挂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高永冲所有的陕*号“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胡俊平驾驶的登记在保德县华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晋*挂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期限两年。二、查封高永冲所有的陕*号“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期限两年。三、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诉讼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高猫则、刘花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瑞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