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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水荣与鲍荣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荣,鲍荣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1民初287号原告:陈水荣,男,1956年8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鲍荣伍,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原告陈水荣与被告鲍荣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水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开利、陈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荣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水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鲍荣伍归还借款6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鲍荣伍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4日鲍荣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水荣借款50000元;2016年12月16日又向陈水荣借款12000元。陈水荣多次催讨,鲍荣伍至今未还款。鲍荣伍未具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鲍荣伍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水荣借款50000元;2016年12月16日鲍荣伍向陈水荣借款12000元。两次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陈水荣多次催讨,鲍荣伍未还款。上述事实,有陈水荣的身份证、借条、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鲍荣伍两次向陈水荣借款共计6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没有约定返还期限,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故陈水荣要求返还借款应予支持。鲍荣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鲍荣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水荣借款6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鲍荣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文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