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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约某与南通市通州区四安建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约某,南通市通州区四安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约某。法定代理人:约者尔打,男,1988年8月28日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四安建材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肖桥村**组。法定代表人:吴诚富,总经理。约某与南通市通州区四安建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约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