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石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卫国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卫国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720号原告:黄石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公园路青山桥54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愉,该公司员工。被告:卫国胜。原告黄石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卫国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黄石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石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淑青人民陪审员  董晓慧人民陪审员  洪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桂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