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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杰,武中祥,任荫栋,杨坤,吴延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03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西四路226号。机构代码:73259524-9。法定代表人石子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杰,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中祥,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荫栋,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坤,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延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杰、武中祥、任荫栋、杨坤、吴延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杰、武中祥、任荫栋、杨坤、吴延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成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