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好田与高志彬、彭媛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好田,高志彬,彭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李好田。被执行人高志彬。被执行人彭媛媛。申请执行人李好田与被执行人高志彬、彭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329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高志彬、彭媛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好田购车款4.1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高志彬、彭媛媛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03月3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义务。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4、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志彬、彭媛媛下落不明,本院已经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拘留。通过本次执行,未实现债权购车款4.1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与否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全部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9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青松代理审判员 张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