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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群营与葛启凤人身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营,葛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1号申请人:李群营,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工,暂住博乐市。被执行人:葛启凤,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群营与被执行人葛启凤人身权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73949.1元,未执结标的额73949.1元。本院依法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法律程序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皓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