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执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万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21执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刘占明,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海,系该联社新堡信用社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万玲,女,生于1974年12月29日,汉族,大专文化,中宁县社保局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宁0521民初263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万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76元,共计504476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521民初2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龙审判员 任善春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