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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新疆九疆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王成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九疆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成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民终3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九疆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东工村七队。法定代表人:宋金刚,新疆九疆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刚,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九疆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秀,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新疆九疆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下称九疆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成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9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疆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五、六项,改判九疆红公司与王成秀共同补缴王成秀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养老、失业保险费,以及由九疆红公司支付王成秀春节加班工资662.07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79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元。事实和理由:王成秀于2016年7月9日到九疆红公司的连锁公司面试,被分配至乌鲁木齐××东区康源大药房(下称康源大药房)上班,康源大药房为个体工商户,与九疆红公司是委托管理关系,2016年12月王成秀至九疆红公司所属的九疆红大药房工作。因此,王成秀2016年7月9日至12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不应由九疆红公司承担,王成秀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亦不应由九疆红公司支付,且在计算王成秀月平均工资时也不应将其2016年12月之前的工资与九疆红公司为王成秀发放的工资一并进行核算。综上,一审判决错误。王成秀辩称,康源大药房隶属于九疆红公司,九疆红公司应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一审判决应予维持。王成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九疆红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2.九疆红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690元;3.九疆红公司支付春节上班期间的加班费1155元;4.九疆红公司补发2月份工资19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9日王成秀到九疆红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2500元,之后王成秀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700元加提成,九疆红公司每月均以“乌鲁木齐××东区祝福你大药房皇渠店”的账户给王成秀发放工资。九疆红公司、王成秀未签订劳动合同,九疆红公司未给王成秀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春节放假期间九疆红公司安排王成秀上班,王成秀共上班3天,即1月29日、1月31日、2月2日。2017年2月28日九疆红公司将王成秀辞退,王成秀2017年2月份工资1900元,九疆红公司未予发放。2017年3月14日王成秀申请劳动仲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米劳人仲字[2017]1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共同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共同补缴王成秀2016年12月-2017年2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产生的利息由九疆红公司承担;三、由九疆红公司支付王成秀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四、由九疆红公司支付王成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93元;五、由九疆红公司支付王成秀2017年2月份工资1900元;六、由九疆红公司支付王成秀春节加班工资662.07元。本裁决对九疆红公司为终局裁决。王成秀不服上述仲裁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米劳人仲字[2017]110号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共同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王成秀未起诉,视为认可,故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双方应共同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1.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九疆红公司、王成秀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共同补缴王成秀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产生的利息由九疆红公司承担。2.关于王成秀主张的2017年2月工资及春节加班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王成秀工作至2017年2月28日,九疆红公司未向王成秀发放2月份工资1900元,九疆红公司当庭表示同意发放,故对王成秀主张2月份工资19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春节加班工资,根据九疆红公司提供的考勤签到记录显示,王成秀春节加班时间为1月29日(正月初二)、1月31日(正月初四)、2月2日(正月初六),共3天。春节法定假期为除夕、初一、初二共3天,其余为补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故九疆红公司应当支付王成秀加班工资772.41元(2400元/月÷21.75天×1天×300%+2400元/月÷21.75天×2天×200%)。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自用工期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6年8月10日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计6个月零18天,九疆红公司未与王成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王成秀6个月零18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应以基本工资计发,由于王成秀基本工资低于2016年乌鲁木齐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1470元,故按照1470元计算二倍工资为10036.55元(1470元/月×6个月+1470元/月÷21.75天×18天)。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王成秀提供的银行发放工资明细,王成秀2016年7月9日至2017年2月28日应发月平均工资为2019.92元[(1612.9元+2500元+2500元+2223.4元+2400元+1191元+1832元+1900元)÷8个月],九疆红公司应支付王成秀1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9.92元(2019.92元/月×1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故九疆红公司在向王成秀支付此款时,王成秀应当向九疆红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一、王成秀与九疆红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共同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二、九疆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与王成秀共同补缴王成秀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养老、失业保险费(王成秀个人缴纳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产生的利息由九疆红公司承担);三、九疆红公司支付王成秀2017年2月工资19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九疆红公司支付王成秀2017年春节加班工资772.41元(2400元/月÷21.75天×1天×300%+2400元/月÷21.75天×2天×200%),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九疆红公司支付王成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036.55元(1470元/月×6个月+1470元/月÷21.75天×18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九疆红公司支付王成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9.92元(2019.92元×1个月),于王成秀向九疆红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十日内付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王成秀与九疆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九疆红公司人事部经理雷刚均认可是其招聘王成秀,并由其公司统一进行培训后,分配至康源大药房工作,2016年12月亦是由雷刚将王成秀调至九疆红公司所属九疆红大药房工作。基于此,在九疆红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已告知王成秀,康源大药房与其公司是不同用工主体的情形下,王成秀有理由相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是九疆红公司,且不论王成秀在康源大药房工作,还是在九疆红大药房工作,均是由“乌鲁木齐××东区祝福你大药房皇渠店”为王成秀发放工资。因此,王成秀自2016年7月9日起与九疆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九疆红公司应自此对王成秀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九疆红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7月9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王成秀与九疆红公司劳动关系存续,以该期间计算王成秀月平均工资,判决九疆红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新疆九疆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杜琼审判员  王晴审判员韩璟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王朋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