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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遨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袁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遨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袁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310号原告:泸州市遨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游小平。被告:袁朝,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遨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泸州市遨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市遨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荣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章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