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6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象山万众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象山亿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万众纺织品有限公司,象山亿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846号原告:象山万众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六升村。法定代表人:冼家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泉,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开慧,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亿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大徐镇里考坑村。法定代表人:姚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象山万众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亿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象山万众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万众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计435.5元,由原告象山万众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