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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王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王俊,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47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负责人:黄红阳。委托代理人:黄波、李玉俊,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俊,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东。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俊、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09372.1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担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俊、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09372.12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