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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8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武坚与嵊州市震凯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坚,嵊州市震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130号原告:王武坚,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柏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震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仙岩镇仙岩村毛洋。法定代表人:吴明标,执行董事。原告王武坚与嵊州市震凯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武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武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武坚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武坚负担。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