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8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武坚与嵊州市震凯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坚,嵊州市震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130号原告:王武坚,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柏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震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仙岩镇仙岩村毛洋。法定代表人:吴明标,执行董事。原告王武坚与嵊州市震凯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武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武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武坚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武坚负担。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