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白城帮申请浩毕图、三八、萨日娜、朝鲁门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帮,浩毕图,三八,萨日娜,朝鲁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保64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帮,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阿日哈沙特镇人民政府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浩毕图,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阿日哈沙特镇人民政府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三八,女,1964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萨日娜,女,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朝鲁门,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保64号白城帮申请浩毕图、三八、萨日娜、朝鲁门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城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乌力吉宝音名下车牌号为蒙E9E5**的车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乌力吉宝音名下车牌号为蒙E9E5**的车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7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全部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