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圳锋申请执行周慧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圳锋,周慧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陈圳锋。被执行人周慧宜。陈圳锋申请执行周慧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303民初6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林申审判员 郝江山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黎家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