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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57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孙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欣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