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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迎春、李文玉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春,李文玉,杨桂英,付兴旺,李达,高九通,李翠华,刘冰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迎春,女,1949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阜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转逮捕,2016年5月25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文玉,男,1988年7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阜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系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员工,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桂英,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于衡水市桃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付兴旺,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于衡水市桃城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达,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于衡水市桃城区,,汉族,高中文化,系衡水市景县龙华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职工,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九通(曾用名高九彤),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高中文化,系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职工,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翠华,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阜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系衡水市交通局106国道武邑收费站职工,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冰,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阜城县,,汉族,中专文化,系衡大高速威县收费站职工,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迎春、李文玉、杨桂英、付兴旺、李达、高九通、李翠华、刘冰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鑫欣出庭支持公诉,八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迎春、李文玉、杨桂英、付兴旺、李达、高九通、刘冰、李翠华及李某、王某、侯某(该三人已另案处理)等几人,因被害人魏某欠借款未归还,为索要欠款,于2016年3月29日14时许至4月7日19时许,先后在衡水市区九州广场、烧伤医院、人民公园等场所,由几被告人轮流看管魏某,控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威胁、恐吓,逼迫魏某还款。期间,被告人王迎春、李文玉、杨桂英等人对魏某实施殴打。4月9日,公安干警将魏某解救。经鉴定,被害人魏某左上臂、左小腿皮下出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李达、高九通、刘冰、李翠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八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魏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八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侯某、高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迎春、李文玉、杨桂英、付兴旺、李达、高九通、李翠华、刘冰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被告人王迎春、李文玉、杨桂英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作案后,被告人李达、高九通、李翠华、刘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到案后,八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王迎春、李文玉、杨桂英、付兴旺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达、高九通、李翠华、刘冰犯罪较轻,依法均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迎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文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桂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付兴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李达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六、被告人高九通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七、被告人李翠华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八、被告人刘冰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荀 雯人民陪审员  徐占国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