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丁玉成与宁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成,宁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542号原告:丁玉成,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宁海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丁玉成与被告宁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丁玉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玉成以补充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丁玉成负担。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杜凤丽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雪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