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田林木业经销部与张自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田林木业经销部,张自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民初3955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田林木业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前城木林市场B-1号货场。经营者:林军,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宇,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自福,男,194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田林木业经销部与被告张自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田林木业经销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自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田林木业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9150元及违约金2674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给被告供应建筑材料,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89150元未付,原告催要货款无果,故诉至法院。张自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给被告供应木方和木胶板,2014年5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09875元并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田林木业经销部货款(木方、木胶板、竹架),合计¥182500+27375元(大写贰拾壹万元),于2014年5月19日前付清。逾期不还,经双方协商每日按3%支付违约金。如有争议,由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解决。欠款人:张自福...。”欠条出具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货款,现尚欠8915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供货后,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货款。现被告逾期未支付剩余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继续支付原告货款89150元并承担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按照未付货款的30%主张26745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自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田林木业经销部货款89150元及违约金267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自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瑞人民陪审员 许凤英人民陪审员 李翠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锁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