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李世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9执788号被执行人李世强,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明溪县。本院依据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闽0429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李世强缴纳罚金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世强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壹万五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江汉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水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http:?/??/?www.66law.cn?/?topic2010?/?thbzj?/?”o”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http:?/??/?www.66law.cn?/?topic2010?/?个人财产?/?”o”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http:?/??/?www.66law.cn?/?topics?/?mspc?/?default.aspx”o”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