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邓万福邓小露等与杨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森学,邓万福,邓小露,杨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899号申请执行人:李森学,女,1940年10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4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邓万福,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邓小露,女,1971年1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杨凤,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李森学、邓万福、邓小露与被执行人杨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渝0115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森学、邓万福、邓小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杨凤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杨凤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李森学、邓万福、邓小露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杨凤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杨凤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森学、邓万福、邓小露赔偿款191938元。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凤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森学、邓万福、邓小露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昌审 判 员 黄洪彬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