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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刘爱民与侯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民,侯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696号原告刘爱民,女,生于1963年12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侯天祥,男,生于1972年2月21日,土家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玖彬,系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爱民诉侯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被告侯天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件应由我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我的住所地在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114号9栋5-2,依法应由黔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按法律规定,可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在利川市签订借款合同并履行,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侯天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侯天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至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