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成虎与泗阳亚非中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虎,泗阳亚非中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283号原告:周成虎,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亚非中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徐淮路。法定代表人:刘亚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涛路563号1号楼509室。法定代表人:陈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方晓,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周成虎与被告泗阳亚非中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周成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虎撤回对被告上海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泗阳亚非中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72元减半收取2836元,由原告周成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艳 关注公众号“”